第一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二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自己的职责范围,要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对于前款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主动公开事项,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要围绕行政主体的基本职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公开要遵循及时、全面、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有明确的载体形式,便于查询和监督。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利用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资料索取点、电子屏幕等便于让社会查询和知晓的形式公开。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予公开的事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